买错预售电子门票想退被拒,女子将微店主体公司告上法庭,法院:退票退款
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:王斯
通讯员:蔡梦婕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两个月前,南宁的张女士花1360元,在微店店铺“晓峰音乐公社”购买了2张成都仙人掌音乐节预售门票。购票次日,她发现买错了日期想退票,客服称演出门票不支持退票。预售的电子门票尚未使用能否退票?张女士认为应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,并将商家告上法院。4月26日,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预售的电子门票不退不换
女子状告商家
“他们出售的明明只是个兑换门票的凭证,却打了个概念差,压制消费者退换的需求。”4月26日,远在重庆的张女士,通过法院的远程庭审系统接受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,她就是想较真。
张女士远在重庆,法院通过远程庭审的方式宣判。本文图片均为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王斯摄
张女士说,她家在南宁,平时在重庆工作。今年2月10日,她在微店App“晓峰音乐公社”店铺购买了2张4月30日成都仙人掌音乐节的预售门票,支付了1360元。次日,她发现自己买错了日期,想退票,却遭客服拒绝。客服给出的理由是演出票具有时效性,是特殊定制的演出服务,不同于普通商品不能退换。如果张女士坚持退票,他们要收取30%的违约金。
“晓峰音乐公社”微店上在销售多个音乐节门票。
而张女士认为,她买的是电子门票,应该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,该票不具备时效性、即用性和鲜腐性特征。该电子门票也并非正式门票,只是一个兑换凭证,不具有门票的价值和功能,也不具备“承载文化价值”的功能。虽然商家在店铺商品详情的“购票须知”以及后续购票付款中,有“不支持退换”的字眼,但未重点标识。
在“晓峰音乐公社”微店销售页面有“不支持退换”的提示,属于格式条款,且未重点标识出来。
经查询,张女士发现“晓峰音乐公社”微店的认证主体是南京怒放青春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南京怒放青春公司)。今年3月9日,她将南京怒放青春公司告上西乡塘区人民法院,要求该公司退票,返还购票本金1360元,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等。
南京怒放青春公司未参加诉讼,法院缺席审理。
电子门票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
法院判决商家退票退款
法院认为,涉案的电子门票是音乐节的预售票,消费者购买取得电子二维码券,演出当天消费者凭身份证兑换实体票,不属于消费者定制、鲜活易腐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,也不属于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另外,该电子门票于2023年4月30日才有效,张女士于2023年2月10日购买,次日提出退票,距离音乐节演出尚有较长时间,退票不影响再次销售。因此,涉案电子门票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。
涉案电子门票的“商品详情”页面载明的“【购票须知】票品为有价票券,非普通商品,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,稀缺性等特征,不支持退换”条款,是被告南京怒放青春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,该公司未对此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提示说明,甚至在“确认订单”页面有比其他字号更小的表述“已知晓不退换(填1)”,此设置足以表明被告是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,其内容无效。
由此,法院判决商家退票退款,并支付给张女士资金占用费。因为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,该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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